對于美國醫護界從業者來說,提供連續醫療服務的義務并非絕對的或無限制的,還要視病人能否克制暴力行為而定。醫院和醫生的確可以不理會使用暴力的病人,但不能遺棄他們。即使是暴力攻擊醫護人員的病人,也不能說聲拒絕就可以將其拒之門外。
一般而言,醫生想要終止醫患關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并以書面形式闡述原因,比如“對醫生、護士、其他病人進行暴力威脅或攻擊”、“對醫護人員展示明顯的、足以妨害執業的敵意”。才算開始合法終止的流程。
在急診當中,即使病人有暴力傾向,醫療機構也不被允許拒絕接診有暴力威脅的病人。按照美國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在指征明確的情況下,必須為他們提供服務,以挽救病人的生命。如果不這么做的后果就是患者可以提出補償損害的要求。
而且,解除醫患關系還不只是發張通知函就結束了,還要確?;颊吣芾^續接受治療、醫療記錄順利轉達才算徹底完成。
如果患者處于急性診療階段,醫患關系的終止必須推遲到患者疾病的急性期過后。對于那些手術后不久、或為了確診正接受各種檢查的患者,醫師也不應當終結醫患關系。如果醫師是患者所需特種醫療的唯一提供者,那么,醫師有義務繼續提供這種醫療服務,直到患者可以被安全地轉給另外一位能夠確保準確治療和跟蹤診察的醫師。如果在數英里直徑范圍內沒有別的醫師可以選擇,也不宜終止醫患關系。
即使中國有人強調“醫鬧”沒掛號、拒診之就不算非法解除醫患關系,這種邏輯在美國也講不通。2001年“亞當斯夫婦訴克里斯蒂地區醫療中心案”中,被告醫生僅僅是口頭上說“明天去醫院吧”,而且原告方還沒完全服從被告的安排,法院仍判醫患關系成立、被告行為構成醫療過失。
因為從本質上講,醫患關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產生的一種特殊契約系,但成立有其自身的特點?;颊咭s的內容往往不夠明確、具體,形式也多種多樣?;颊呦蜥t方提出自己的主要癥狀并要求醫方給予診治即視為已經提出了明確的要約,通過電話、網絡也構成有效要約。而醫護方作出了引導安排的建議,即可宣告醫患關系成立。